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98號
- 原告
- 亞世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加川興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萬475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