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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原告
陳家騏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複代理人
呂超群律師
複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被告
朱科俊
被告
何美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83號清算合夥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3年3月28日裁定命在該清算合夥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院103年5月23日函附該院102年度上字第183號事件判決書一件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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