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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53號

聲請人
優識科技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霖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5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育晉鋁業有限公司王│第一商業銀行清水分│100年4月30日│31,500元 │CA0000000 │ ││ │裕錦 │行 │ │ │ │ │├──┼─────────┼─────────┼──────┼──────┼──────┼──┤│002 │久力交通器材工業有│臺灣銀行霧峰分行 │100年4月30日│55,000元 │AD0000000 │ ││ │限公司戴麗珠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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