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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327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327號

聲請人
陳永瑜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珅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新北市汐止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327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