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3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327號
- 聲請人
- 陳永瑜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珅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新北市汐止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