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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98號

原告
亞世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加川興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萬475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98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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