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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告
陳國華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告
雅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英銓

一、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確認原告與被告僱傭關係存在;(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2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自民國100年3月起至同意原告回復原職繼續執行職務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7,016元。其中聲明(三)之請求,係以聲明(一)之成立為前提,故該二聲明合併以聲明(三)之請求核徵裁判費。而聲明(三)部分,其中「同意原告回復原職繼續執行職務之日」,應以本件訴訟終結日為其基準。而本件訴訟,併計聲明(一)之標的金額後,應未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數額,不得上訴第三審,其期間推定為3年4個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期限1年4個月、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故聲明(三)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80,640元(計算式:27,016×(12×3+ 4)=1,080,640),與聲明(二)之標的金額33,240元合併計算後,為1,113,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24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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