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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告
Ten Plus .
法定代理人
Yuen Tsz .
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被告
一品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品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0,137,557元(美金1,329,014.18元起訴時之匯率30.201=40,137,5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65,2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4,732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3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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