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3號
- 原告
- Ten Plus .
- 法定代理人
- Yuen Tsz .
- 訴訟代理人
- 王寶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惠萍律師
- 被告
- 一品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品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0,137,557元(美金1,329,014.18元起訴時之匯率30.201=40,137,5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65,2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4,732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