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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1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永成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531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9,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1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