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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上七人共同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告
近鐵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哲
訴訟代理人
陳謙方
被告
蔡俊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告
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鵬飛
被告
張智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許榮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指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7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