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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7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791號

債權人
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江進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泓洺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泓洺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9月26日經授中字第101325399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791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