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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6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604號

債權人
鴻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昌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彥綺即采紘汽車修配廠、田展睿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向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查詢債務人陳彥綺即采紘汽車修配廠之稅務登記資料暨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暨法定代理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604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