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9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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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洪吉雄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洪詩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206元,應
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