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0號
- 原告
- 麗澤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園會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林軍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金山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金山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