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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給付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原告
陳若慧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
被告
台灣福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就:原告起訴狀所附之「陳若慧配合福龍公司財務週轉之墊款分析明細表」及被告所提被證一「李園會股東墊款利息計算表」、「陳若慧股東墊款利息計算表」之差異部分,表示意見,並提出原告將股權分別過戶予黃梨香、吳仁銘、柯興樹及紀玉枝實際日期之相關證據,一併攜帶到庭辯論。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代墊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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