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25號
- 聲請人
- 宏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正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2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01年2月2日 │338,075元 │VC0000000 │ ││ │司楊德華 │興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