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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俊偉

張靜敏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淳禾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95,056元(本院前於民國101年1月16日所為命補費裁定,誤核

定為3,392,531元,應予更正),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5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