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5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邱俊偉
張靜敏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淳禾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95,056元(本院前於民國101年1月16日所為命補費裁定,誤核
定為3,392,531元,應予更正),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