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09號
- 上訴人
- 廖福城
- 被上訴人
- 茂邑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榮貴
- 訴訟代理人
- 李學鏞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滿惠
- 複代理人
- 許博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4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3年4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經上訴人提起抗告,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103年度抗字第245號民事駁回抗告確定。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