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 原告
- 陳若慧
- 訴訟代理人
- 李東炫律師
- 被告
- 台灣福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雪華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就:原告起訴狀所附之「陳若慧配合福龍公司財務週轉之墊款分析明細表」及被告所提被證一「李園會股東墊款利息計算表」、「陳若慧股東墊款利息計算表」之差異部分,表示意見,並提出原告將股權分別過戶予黃梨香、吳仁銘、柯興樹及紀玉枝實際日期之相關證據,一併攜帶到庭辯論。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