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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號

聲請人
葉美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3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股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5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001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至92ND-00000000│217│217000 ││ │ │ │ │├──┼──────────┼──────────────┤────────── ││002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至92ND-00000000│275│275000 ││ │ │ │ │├──┼──────────┼────────────── ───────────││003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0 │390 │└──┴─────────────────────── ─┘───┴────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