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葉美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3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股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5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001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至92ND-00000000│217│217000 ││ │ │ │ │├──┼──────────┼──────────────┤────────── ││002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至92ND-00000000│275│275000 ││ │ │ │ │├──┼──────────┼────────────── ───────────││003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0 │39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