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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號

聲請人
楊嘉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黃葉不碟 │台中商業銀行清水分│100年7月25日│6,360元 │CA0000000 │ ││ │ │行 │ │ │ │ │├──┼─────────┼─────────┼──────┼──────┼──────┼──┤│002 │王陳銀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100年8月10日│75,078元 │IQ0000000 │ ││ │ │甲分行 │ │ │ │ │├──┼─────────┼─────────┼──────┼──────┼──────┼──┤│003 │陳信仲 │台中市梧棲區農會 │100年7月30日│75,078元 │AE0000000 │ │├──┼─────────┼─────────┼──────┼──────┼──────┼──┤│004 │王啓賢 │彰化商業銀行清水分│100年7月31日│4,720元 │GN0000000 │ ││ │ │行 │ │ │ │ │├──┼─────────┼─────────┼──────┼──────┼──────┼──┤│005 │黃文成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清│100年7月31日│16,760元 │WN0000000 │ ││ │ │水分行 │ │ │ │ │├──┼─────────┼─────────┼──────┼──────┼──────┼──┤│006 │陳淑慧 │台中市清水區農會 │100年7月31日│8,390元 │CH0000000 │ │├──┼─────────┼─────────┼──────┼──────┼──────┼──┤│007 │曾進南 │台中市龍井區農會 │100年7月31日│7,130元 │TA0000000 │ │├──┼─────────┼─────────┼──────┼──────┼──────┼──┤│008 │鄭志緯 │台中市沙鹿區農會 │100年7月31日│15,290元 │AA0000000 │ │├──┼─────────┼─────────┼──────┼──────┼──────┼──┤│009 │呂進祿 │台中市沙鹿區農會 │100年7月12日│35,902元 │AA0000000 │ │├──┼─────────┼─────────┼──────┼──────┼──────┼──┤│010 │呂進祿 │台中市沙鹿區農會 │100年8月12日│35,930元 │AA0000000 │ │├──┼─────────┼─────────┼──────┼──────┼──────┼──┤│011 │呂進祿 │台中市沙鹿區農會 │100年8月19日│36,530元 │AA0000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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