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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3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38號

原告
鑫達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婉玲
被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52,8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3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38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