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26號
- 原告
- 貿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玉美
- 訴訟代理人
- 鄭志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游雅蕙
- 被告
- 王堃仁
- 被告
- 王明忠
- 被告
- 王聖閔
- 被告
- 王崇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