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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陳文爵陳添喜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26號

原告
貿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美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游雅蕙
被告
王堃仁
被告
王明忠
被告
王聖閔
被告
王崇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26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