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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上訴人
鑫達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婉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6,385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7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