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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原告
謝葉絨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代理人
林蕙姿
被告
鄭金明

      廖進崑

      廖進銈

      鄭春枝

      周益全

      廖進賢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6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與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廖金銈」記載,應更正為「廖進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14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