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93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代理人
- 陳麗芳
- 相對人
- 新大陸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孟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之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江讚存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8月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20,000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8月4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江讚存。嗣全部抵押物於102年2月7日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新大陸開發企業有限公司。而債務人江讚存於100年8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5,01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25年,如未按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及相對人自各繳款日屆至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擔保借據合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 區 │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北屯 │東新 │ │91 │建│1484.00 │10000分之171│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166│臺中市北屯區東│主要用途:住商用│一層:33.68 │陽台:3.01│全部 │ │ │ │新段91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二層:46.92 │ │ │ │ │ ├───────┤凝土造 │騎樓:15.10 │ │ │ │ │ │臺中市北屯區河│層數:7層 │ │ │ │ │ │ │北路2段229號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東新段2209建號,面積238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