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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9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麗芳
相對人
新大陸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之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江讚存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8月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20,000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8月4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江讚存。嗣全部抵押物於102年2月7日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新大陸開發企業有限公司。而債務人江讚存於100年8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5,01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25年,如未按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及相對人自各繳款日屆至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擔保借據合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   區   │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北屯    │東新  │      │91          │建│1484.00   │10000分之171│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166│臺中市北屯區東│主要用途:住商用│一層:33.68 │陽台:3.01│全部    │
│  │    │新段91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二層:46.92 │          │        │
│  │    ├───────┤凝土造          │騎樓:15.10 │          │        │
│  │    │臺中市北屯區河│層數:7層       │            │          │        │
│  │    │北路2段229號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東新段2209建號,面積238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7。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93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