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 原告
- 謝葉絨
- 訴訟代理人
- 許博堯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蕙姿
- 被告
- 鄭金明
廖進崑
廖進銈
鄭春枝
周益全
廖進賢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6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與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廖金銈」記載,應更正為「廖進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