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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請人
湘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奕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4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桂菁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大雅分│100年10月31 │15,750元 │BA0000000 │ ││ │ │行 │日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43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