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0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051號
- 債權人
- 王錦芳
- 債務人
- 新大陸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德春
- 債務人
- 施碧雲
- 債務人
- 莊麗美
一、㈠債務人新大陸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施碧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㈢債務人莊麗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票號NY0683034、DD0611588、DD0611589、AH2061859、AH2061862之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