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6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639號
- 聲請人
- 林麗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權人始須陳報遺產清冊,無繼承權之人,自無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此參民法繼承篇有關陳報遺產清冊之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復為民法第1139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余長榮於103年2月13日死亡,聲請人林麗珠為被繼承人之妹,檢具相關文件,聲請准予陳報遺產清冊,並為公示催告。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余長榮之妹,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惟被繼承人尚存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女余佳怡並未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並據本院調閱 103年度司繼字第 640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尚無繼承被繼承人余長榮遺產之權利,無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