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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639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639號

聲請人
林麗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權人始須陳報遺產清冊,無繼承權之人,自無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此參民法繼承篇有關陳報遺產清冊之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復為民法第1139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余長榮於103年2月13日死亡,聲請人林麗珠為被繼承人之妹,檢具相關文件,聲請准予陳報遺產清冊,並為公示催告。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余長榮之妹,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惟被繼承人尚存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女余佳怡並未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並據本院調閱 103年度司繼字第 640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尚無繼承被繼承人余長榮遺產之權利,無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孫曉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639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