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4號
- 聲請人
- 龎金龍
- 相對人
- 永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基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訴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茲查: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永勁科技有限公司檢查人事件,核屬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而此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8日通知聲請人於103年7月16日前補繳上開費用,該通知已於103年7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訴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