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8號
- 聲請人
-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103年5月19日異議暨聲請(吳美蒼、蔡建興、林慧欣等法官迴避)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在訴訟事件尚未終結前為之。如果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承辦法官吳美蒼、蔡建興、林慧欣已於民國103年1月14日就聲請人聲請游文科、洪堯讚、劉惠娟法官迴避事件為裁定,故該事件已經終結,此經調取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案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迴避之法官吳美蒼、蔡建興、林慧欣等法官,均已無須再對聲請人所指上開事件執行審判職務,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必要,聲請人聲請法官吳美蒼、蔡建興、林慧欣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