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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8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游文科洪堯讚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8號

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103年5月19日異議暨聲請(吳美蒼、蔡建興、林慧欣等法官迴避)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在訴訟事件尚未終結前為之。如果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承辦法官吳美蒼、蔡建興、林慧欣已於民國103年1月14日就聲請人聲請游文科、洪堯讚、劉惠娟法官迴避事件為裁定,故該事件已經終結,此經調取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案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迴避之法官吳美蒼、蔡建興、林慧欣等法官,均已無須再對聲請人所指上開事件執行審判職務,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必要,聲請人聲請法官吳美蒼、蔡建興、林慧欣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許金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8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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