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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8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85號

原告
施國忠
被告
施瑋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自台中市○○區○○路○段0○00號2樓之1房屋遷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8,621元(計算式:系爭九如段526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1,683元×占用之系爭土地面積5,844.0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0,000分之232即13.56平方公尺=565,2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系爭398建號之建物課稅現值為523,400元;合計:565,221元+523,400元=1,088,6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85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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