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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告
全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3,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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