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6號
- 原告
- 台灣日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目黑淳一(Junichi Meguro)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9,936元,應繳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