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305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呂恆都
複代理人
林立杰
被   告
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即法定清算人
楊佳璋
吳哲文
粘昆琳
法定代理人即
法定清算人
郭勝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前分別於民國98年5月20日、99年6 月4 日邀同被告楊佳璋、吳哲文、粘昆琳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綜合授信契約總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 萬元,約定循環動用期限,分別自98年5 月20日起至99年5 月20日止、自99年6 月4 日起至100 年6 月4 日止。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依上開委任保證契約向原告申請簽發出具之保證書如下:(一)對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簽發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就其承攬「高鐵警務段臺中分駐所新建工程」負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總額2,838,000 元,保證書有效期間自99年4 月6 日起至100 年5 月2 日止;

(二)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就其承攬「台中旱溪郵局新建工程」負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總額83l ,000元,保證書有效期間自99年11月22日起至102 年1 月20日止;(三)對苗栗縣西湖鄉公所簽發之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就其承攬「西湖鄉農特產品展售綜合活動中心新建工程」負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總額768,922 元,保證書有效期間自100 年1 月28日起至103 年4 月14日止。依上開綜合授信契約之委任保證條款第4 條約定,原告憑第三人之通知逕為履行保證責任並代為墊付新臺幣時,被告應立即向原告清償墊付之金額,如有遲廷,並應自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就墊付之金額按墊付日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4%(該合計數即新臺幣墊款利率)固定計付遲延利息,並應就原告墊付之金額,自墊付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含)以內者,按墊款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 個月之部分,按墊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另依第5 條約定,被告對原告所負本契約項下債務,倘經原告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墊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嗣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縣西湖鄉公所各自依上開連帶保證書要求原告履行保證責任,原告於103 年8 月22日墊付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1,666,534 元,係因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建字第1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建上易字第19號判決確定,命原告給付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1,419,000 元,及自100 年7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計為220,820 元,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26,714元,合計1,666,534 元;又原告於101年11月19日墊付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3,500 元;又原告於103 年11月11日墊付苗栗縣西湖鄉公所78,000元。並分別於墊款當日即轉列催收款項,自100 年8 月19日迄今,按原告基準利率為2.896%,依前揭委任保證條款第4 條加年率4%,再依前揭委任保證條款第5 條加年率1%,加總即為7.896%。爰依前揭委任保證條款第4 條、第5 條,請求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墊付金額,並自墊付日起依墊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被告楊佳璋、吳哲文、粘昆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於本件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綜合契約2 份、保證金連帶保證書3 份、原告歷史利率資料,原告分別墊付款項予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縣西湖鄉公所之付款憑證及相關函文等各1 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建字第1 號、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建上易字第19號民事判決各1 份等資料為證明,經核無不合,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被告自應依約履行其債務。

五、從而,原告依據上開綜合授信契約之委任保證條款第4 條、第5 條之約定及連帶保證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薇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