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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訴人
即被告
太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田毛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80,75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84,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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