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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0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事聲字第100號

異議人
龔天進
異議人
龔銘洋
相對人
廖金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明人對於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民國103年5月26日所為之103年度司聲字第75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提出之費用計算書中,關於建築師公會之鑑定費,依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之函釋,應提出發票及收據,聲請人所檢附者為證書,已與上開函釋不符;且相對人於第一審所支付之鑑定費僅新臺幣(下同)44,000元,而異議人提出之證明書,其鑑定費之金額竟高達455,000 元,高出超過11倍,顯不合理,不應採憑。原裁定未予詳查遽予採認,認事有誤云云。

二、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亦有規定。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旨在方便法院為費用之計算及相對人陳述意見,以審究求償權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是否為訴訟費用之範圍;已否提出證據證明,然後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者,應賠償他造之數額若干。是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應就其所開列之費用項目,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2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99年4月27日判決,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訴訟程序進行中,於100年2月1日函請函請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中市辦事處代為鑑價,並請其逕行通知相對人訴訟代理人繳納規費,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中市辦事處嗣分別於100年4月1日、100年4月28日、100年12月30日提出不動產鑑價鑑定書,業經本院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272號案卷查閱無誤。而本件相對人就其所開列之鑑定費455,000元,業已提出由臺中市建築師公會於103年4月22日出具之證明,其上並蓋有臺中市建築師公會之統一發票專用章,應足證相對人確有支出該鑑定費455,000元;且鑑定費用係裁判費之一部,於訴訟進行中,由聲請鑑定之一方先行繳納,待日後判決確定後,即由敗訴之一方負擔,是相對人支出之455,000元鑑定費用即屬訴訟費用之範圍,是原裁定予以核計訴訟費用,洵屬有據。

(二)異議人雖提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函釋,並據以指摘相對人所檢附者為證書,並非發票及收據,而與該函釋不符云云,然究該函釋之內容,係針對委託建築師公會或各技師公會辦理房地鑑定時,未取具足額之憑證,是否有逃漏稅之情事乙節所作之解釋,與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無關,故異議人稱相對人未提出發票及收據,僅檢附證書,與該函釋不符云云,即有誤會;異議人另稱其於第一審所支付之鑑定費僅44,000元,而相對人提出之證明書其鑑定費之金額竟高達455,000元,高出11倍,顯不合理,不應採憑云云,惟相對人提出之證明書,係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因鑑定所生之鑑定費用,與異議人於第一審所支付之鑑定費無關,則相對人既已提出由臺中市建築師公會出具之證明,即足證其確有支出鑑定費用455,000元,是異議人之上開指摘,亦無理由。從而,本件異議人所為前開聲明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00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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