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100號
- 異議人
- 龔天進
- 異議人
- 龔銘洋
- 相對人
- 廖金鋇
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