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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0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051號

債權人
王錦芳
債務人
新大陸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德春
債務人
施碧雲
債務人
莊麗美

一、㈠債務人新大陸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施碧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㈢債務人莊麗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票號NY0683034、DD0611588、DD0611589、AH2061859、AH2061862之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051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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