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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542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542號

聲請人
黃澤恩
法定代理人
黃蕙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權人始須陳報遺產清冊,無繼承權之人,自無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此參民法繼承篇有關陳報遺產清冊之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復為民法第1139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德慶於103年6月11日死亡,聲請人黃澤恩為被繼承人之孫,檢具相關文件,聲請准予陳報遺產清冊,並為公示催告。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德慶之孫,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惟被繼承人尚存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張正寬並未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並據本院調閱103年度司繼字第1485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尚無繼承被繼承人張德慶遺產之權利,無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銷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孫曉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542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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