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5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542號
- 聲請人
- 黃澤恩
- 法定代理人
- 黃蕙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權人始須陳報遺產清冊,無繼承權之人,自無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此參民法繼承篇有關陳報遺產清冊之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復為民法第1139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德慶於103年6月11日死亡,聲請人黃澤恩為被繼承人之孫,檢具相關文件,聲請准予陳報遺產清冊,並為公示催告。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德慶之孫,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惟被繼承人尚存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張正寬並未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並據本院調閱103年度司繼字第1485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尚無繼承被繼承人張德慶遺產之權利,無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