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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4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請人
龎金龍
相對人
永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訴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茲查: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永勁科技有限公司檢查人事件,核屬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而此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8日通知聲請人於103年7月16日前補繳上開費用,該通知已於103年7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訴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4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檢查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