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1號
- 聲請人
- 王陳米
- 聲請人
- 王淑貞
- 聲請人
- 王淑鳳
- 聲請人
- 王憶芬
- 聲請人
- 王秀春
- 聲請人
- 王秀梅
- 聲請人
- 王順鴻
- 聲請人
- 王順正
- 相對人
- 王義平
- 相對人
- 鄭垂朱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林益堂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王義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相對人鄭垂朱於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義平間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 號返還土地事件之民事訴訟,為相對人王義平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王義平、鄭垂朱(即王義平之配偶)等人間提起返還土地之民事訴訟,由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 號受理中。茲因相對人王義平患有疾病達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此經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於鈞院前案事件中函覆在卷,而其配偶即相對人鄭垂朱等家屬尚未向鈞院為其聲請監護宣告,迄今尚無法定代理人,爰依法聲請法院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對相對人王義平、鄭垂朱(即王義平之配偶)等人間提起返還土地之民事訴訟,現由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號受理中,有本院前開案卷可稽。又相對人王義平前因患有水腦症,其術後無法行走,認知困難,大小便失禁,日常無活需他人照顧,無法從事任何工作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4日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附於本院前開返還土地事件卷內足憑。復經本院於前開返還土地事件審理中再函查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經該院確認相對人王義平自101 年10月間起認知功能及行動能力即快速惡化,於101年11月左右,已需靠輪椅行動,認知能力亦有困難等情,有該院103 年11月21日豐醫醫行字第0000000000號覆函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相對人鄭垂朱為相對人王義平之配偶,有戶籍謄本附於本院前開返還土地事件卷內可憑,且鄭垂朱與王義平同為本院前開返還土地事件之被告,另相對人鄭垂朱亦於本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中委任林益堂律師到庭表明願意擔任王義平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103 年12月29日調查筆錄存卷可按。是本院綜合各情,認由相對人鄭垂朱擔任相對人王義平在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 號返還土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