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崧傑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碩彥 訴 訟代理 人 廖健智律師 白佩玉律師 被 告 徐淑子 被 告 周宣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300,000元(其計算式:本件移轉股票共1,330,000股乘以每股面額10元=1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