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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62號

返還股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62號

原告
崧傑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碩彥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白佩玉律師
被告
徐淑子
被告
周宣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300,000元(其計算式:本件移轉股票共1,330,000股乘以每股面額10元=1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陳建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62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