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62號
- 原告
- 崧傑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周碩彥
- 訴訟代理人
- 廖健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白佩玉律師
- 被告
- 徐淑子
- 被告
- 周宣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300,000元(其計算式:本件移轉股票共1,330,000股乘以每股面額10元=1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