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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32號

原告
晉和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文隆
代理人
余姍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雷利達節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雷利達節能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53,36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32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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