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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74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74號

原告
林清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聰明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74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定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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