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3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31號

原告
廖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財明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44,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045元。扣除原告前在本事件聲請調解(本院103年度司中調字第2309號)時已繳納聲請調解費2,000元,尚有44,045元裁判費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31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