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31號
- 原告
- 廖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財明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44,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045元。扣除原告前在本事件聲請調解(本院103年度司中調字第2309號)時已繳納聲請調解費2,000元,尚有44,045元裁判費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