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85號
- 原告
- 施國忠
- 被告
- 施瑋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自台中市○○區○○路○段0○00號2樓之1房屋遷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8,621元(計算式:系爭九如段526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1,683元×占用之系爭土地面積5,844.0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0,000分之232即13.56平方公尺=565,2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系爭398建號之建物課稅現值為523,400元;合計:565,221元+523,400元=1,088,6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