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告
台灣日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目黑淳一(Junichi Meguro)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9,936元,應繳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6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