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 上訴人
- 魏智香
- 被上訴人
- 魏營衍
- 訴訟代理人
- 許哲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歐嘉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重訴字第199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7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