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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03號

聲請人
程名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立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90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欣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沙│103年5月15日│73,650元 │AC0000000 │ ││ │司黃麗美 │鹿分行 │ │ │ │ │├──┼─────────┼─────────┼──────┼──────┼──────┼──┤│002 │欣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沙│103年6月30日│3,877元 │AC0000000 │ ││ │司黃麗美 │鹿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03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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